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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生要双方都同意,不想生女人说了算。
谁有本事谁自己生去。
赠花留香
意见稿第10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这一条款也再度强调了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夫妻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生育权只能赋予一方———女性,妻子自主避孕或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生育的过程中,女性承担着和男性不同的这样一个责任,女性从怀孕到生产,在这个过程中她要承担着生育的风险及由此带来的生命的损害。所以在女性自身决定终止妊娠这样一种行为,实际上是她保护自己身体生命健康权的举措。另外,也可以避免女性沦为男方家族“生育工具”的处境。
事实上,当前以夫妻财产共治、生儿育女、抚养后代为己任的传统模式不再是家庭唯一形式,独生子女、AA制、丁克等家庭形式相继出现,多数国家没有要求女方堕胎需要征得男方同意,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要高于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和身份权。
男人有话说:我的生育权谁来保护?
而无需废话的是,生育是女性特有的功能,男性无法代劳。想获得后代的男性必须通过女性的配合来完成。男人想要孩子,必须求助女人。
特别是在中国,不少家庭都有“传宗接代”、甚至“必须生儿子”的观念,丈夫和男方家族对妻子的生育问题看得十分重要。不生孩子,男人甚至无法面对父母、面对列祖列宗。丈夫在生育问题上失去控制权,是否伤害了他们的生育权,伤害了男人想要孩子的权利?
因此,有男性同胞呼吁:莫非所有想生孩子的男人,都要受到女人的这种要挟?法律仅顾及女同胞的生育权,却未能体现对男性的公平正义?
减少生育矛盾,不合适就离婚
当然,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自己执意要中止妊娠,丈夫确实会觉得受不了,法律也给了丈夫选择,遇到这种情况,丈夫可以此为由要求离婚。
在过去,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法院通常不会判定离婚。而在新婚法的解释中,却颠覆性的肯定了这一点。这也是新规定人性化的表现之一。
东邪
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不是单方说了算的
清儿
商量着来,没有哪方可以决定。
PYS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全国人民说了算!
XGHong
最终是否生育是女方说了算,这是婚姻法解释三保护女性的一面。
但是女方不生或者打胎后男方以该理由起诉至法院,并提出感情破裂并查证属实的话,法院可以判决离婚。这是解释三保护男性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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