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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夫妻之间的权利: 1、夫妻对家庭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 2、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4、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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