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银行业务影响

徐健容

徐健容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的编纂与出台,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一座里程碑,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大举措。《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民法典》还对包括土地使用、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保护、撤销权代位权、法定解除权、离婚冷静期、遗嘱效力等民事法律的各个方面做了重大调整,这将对我国各民事主体的行为产生深刻影响。

针对银行对公业务而言,此次《民法典》的修改影响也非常大,例如首设“居住权”对银行处置抵押房产有一定影响,新增“超级优先权”的规定,再如抵押期间允许抵押物转让对银行也将产生影响等等,需要特别重视和细化学习,并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


一、居住权制度对银行的影响


1.什么是“居住权”?

《民法典》物权编第366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物权编第367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物权编第368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物权编第369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物权编第371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2.设立居住权,可能对银行抵押权带来重大影响

居住权为《民法典》新创亮点,但是若该权利被滥用,用以对抗抵押权的行使和处置抵押物,则可能发生像《物权法》190条创设抵押不破租赁的规则,成为被抵押人用以逃废债的有效法律工具。

《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内容,其与抵押权并存时,如何处理则未规定。例如,先抵押后设立居住权是否影响抵押权的实现?还是不区分时间点或在法院执行前,只要居住权设立即具有对世功能?以上内容未来可能会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

无论如何,银行的信贷审批、贷后管理以及不良贷款处置都需要关注居住权的问题。


二、“超级优先权”对银行的影响


1.什么是“超级优先权”?

《民法典》物权编416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 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2.“超级优先权”对银行的影响

如果是将企业的货物、产品等动产作为浮动抵押借款的银行,应该关注一下该类业务的交易流程和交易条件,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就要改变现有产品结构和风控措施了,进入抵押资产中的货物、产品一定要明确买受人(债务人)是否已经支付了对价款,是否设定了“超级优先权”?

以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超级优先权”的设定是不理想的,该类金融产品必须进行调整,加强投后管理,关注进入抵押资产池中的货物、产品的法律状态。


三、抵押期间允许抵押物转让


1.《民法典》的规定

《物权法》第191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民法典》物权编第406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对银行的影响

房子即使设定了抵押,抵押人仍然可以把房子转让,不影响房产的交易流转,卖房子不需要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只需要通知他即可。

那么抵押权人如果知道这件事情的话,他在有证据表明未来债权有风险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抵押人在转让房子以后,把转让的钱提前清偿他的债务。


四、优化抵押权设立前财产出租的认定规则


1.《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第405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对银行的影响

较《物权法》第190条规定增加了“转移占有”这一条件,有利于降低银行尽职调查难度。对于不动产与特殊动产等需要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抵押权来说,抵押合同的签订不能对抗在后的租赁权,抵押权设立才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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