冥雪
不会支持的,小三是得不到法律认可和肯定的,所以说不要当什么小三,好好的谈个恋爱。
安好*^_^*
法院当然不会支持,因为小三儿的身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即便在感情当中付出的再多,分手以后也没有权利所要分手费。
安静
当然不会得到支持,如果有小三这样做,这个小三儿太可笑了,把不合法的事情拿到明面上说,道德底线真低。
可妮兔
婚外情本来就是用裤裆思考的结果。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激情后累了倦了反省了,有家室的一方想回归家庭,“小三”却不依不饶,这个时候出轨一方往往会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来了结此事,就是所谓的“分手费”。双方一旦因为“分手费”发生矛盾,法院应该如何判决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呢?如果判决出轨男支付给“小三”分手费,“小三”就会因为她插足别人家庭而获利。如果不判决出轨男支付给“小三”分手费,法律似乎又在保护婚姻过错方。判与不判决,都不合适,怎么办?
案例:“分手费”打白条,事后“小三”起诉索要
王某女和李某男都是四川人,相距不远。双方通过交友平台认识后,一见倾心很快坠入爱河,你来我往的就成为了“地下情人”。 王某女多次要求李某男与妻子离婚,并与她结婚。李某男思来想去还是放不下妻子和孩子,一拖再拖,最后王某女直接闹到李某男的家中。李某男的妻子虽然气愤,但为家庭和孩子还是选择站在了丈夫的一边。
经过双方协商写下协议,李某男夫妇答应了王某女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同意给王某女30万元作“分手费”。可李某男也不是大款,就先支付了20万,其余的10万由李某男写下欠条,答应一年内付清。之后,经王某女催要,李某男又支付2万元后,剩下的8万元不再支付。为此,王某女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男按协议付清全部余款。 李某男一看对方撕破脸皮闹上法庭,他也提起反诉,要求女方归还已给付的2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发生婚外情行为形成的“分手费”债权债务关系,属自然之债,不应受法律强制力的保护,但被告依此自愿履行的部分,原告仍具有保持力,被告不得以不知是自然之债或原告为不当得利等理由而要求返还。据此,法院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
法律知识:自然之债
自然之债是指虽为法律所认可,但却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对于自然之债,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自愿履行,则履行有效。
这个概念来自于大陆法系。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就属于自然之债。法律有规定:《民法总则》第192条第2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以案释法:
对于这种典型的婚外恋“情债”纠纷,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判法。有的法官认为,欠款系分手费,没有发生真实而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的。有的法官认为,原、被告系非法同居关系,基于终结非法同居关系出具的分手费欠条,其产生违反了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有的法官则认为,协议是平等民事主体自愿协商的结果,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判决的理由,主要有如下三方面:
(一)根据民法学理论,债按其执行力不同可分为强制力保护之债和自然之债。其前者若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而后者是指法律不强制保护,也不强制制止。债务人自然履行的,其履行仍然有效。债务人不愿意履行的,也不能找法院。
(二)婚外同居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挑战了道德底线。双方基于此行为形成的“分手费”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双方自愿同意形成,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法律对此并不禁止,故应属自然之债。
(三)法律导向问题。针对此案,无论是支持王某女索要“分手费”,还是支付李某男索回“分手费”,法院都会有纵容婚外情之嫌,会给群众产生不正确的诱导作用。
综上,法院驳回起诉,不管!
结束语:
这个判决似乎给大家一个印象:和稀泥。法律理论和规定如此,也只能给出这样的判决。有网友提出,对于这些“分手费”等非法所得都应当依法收缴充入国库。作者也感觉法律应当有类似的规定,才能有效地遏制这些违法行为。希望法律专家在修改法律给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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