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
要成为“女儿”一方的个人财产,必须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1、房产登记在“女儿”一方的名下; 2、有“女儿”父母出资购买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一些地方,婚姻存续期间办理一方单独所有的房产时,夫妻双方都要到场,一方登记单独所有,另一方要写一个“放弃声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夫妻作财产约定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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