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是什么?

GEO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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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的第三款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具体来说就是

遗嘱或赠与的财产如果在遗嘱中或赠与时,财产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则该财产属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属共同财产。

举个例子就是夫妻结婚后,一方父母赠与的财产如果没有明确说明只赠与一方的话,法律推断为赠与夫妻双方;同理,一方父母去世后遗产,如果是法定继承,则应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遗嘱继承,遗嘱中明确只给一方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赠与合同不需要律师公证,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即可。

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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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十八条原文内容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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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第十八条的第三款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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