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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机关相关的内容,最新一次修订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的,该条例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自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 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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