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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过错责任有12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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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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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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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
民法典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如下: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
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6.因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
7.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8.高度危险责任中,由高度危险品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9.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10.因质量问题,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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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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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二、无过错责任的弊端
无过错责任的产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加大了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但在审判实践中,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其不足之处和存在的缺陷愈来愈多地暴露在人们的面前。无过错责任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找法网提醒您,无过错责任缺乏必要的弹性。所谓弹性,就是可伸缩性、可解释性和可变通性。
三、民法典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
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如下:
1.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3.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4.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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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
(一)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
(二)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
(三)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四)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五)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六)因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
(七)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八)高度危险责任中,由高度危险品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九)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十)因质量问题,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十一)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十二)其他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哪些规定
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3、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推定其有过错,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在适用该原则的时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也就是说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不过也要注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也存在免责的情况,但此时免责的条件由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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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
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6、因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
7、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8、高度危险责任中,由高度危险品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9、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10、因质量问题,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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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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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无过错责任亦称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也即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行为人不论是否过错,直接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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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的法定类型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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