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66条解读

猪三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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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侵权责任的又一条重要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的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依据法律之规定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一旦有损害结果发生,行为人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但是,该类侵权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

【新旧法对比】 《民法典》在本条中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原则,更加强调了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行为后果,从根本上修正、充实了《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理解与适用】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不以主观过错(故意或者过失)为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对受害人提供补偿,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的惩罚作用,且大部分责任损失可以借助保险制度予以分担。

我国在1987年颁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无过错的分担责任,在2010年颁行的《侵权责任法》中明确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被我国《民法典》参照引用。从司法审判实践来看,无过错责任不需要行为人与受害人就有无过错进行举证,受害人只要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存在即可,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灵活适应性,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适用。

【实务问题】

无过错责任在具体适用上,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即哪些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以及具体的免责事由均由法律规定。常见的无过错责任主要有:监护人的责任、用人单位的责任、接受劳务方的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责任、建筑物倒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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