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你无悔
法律主观:
我国现行 婚姻法 实行 婚姻登记 制度,符合 结婚 实质要件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结婚登记 ,才能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我国从1994年2月1日起,已经不再承认 事实婚姻 ,男女双方如果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并且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则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属于 同居关系 。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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