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合同法编》对格式条款有哪些比较特殊的规定?

余

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使用格式条款必须提示对方,还有就是格式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形。

木支

木支

与《合同法》相比较,《民法典》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这些变化值得注意:


1.新增“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的,导致对方当事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主张,该条款不对自己发生约束力。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支持对方当事人的这个主张。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添加“不合理地”。

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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