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炒板栗
特留份是指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的制度,其实质是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财产继承制度产生之后,遗产处分的自由不断扩大,但自由从来都是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也不例外,常受到人伦常理的限制,并受到并不发达的物质文明限制,受到养老育幼的家庭职能限制。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当个人的责任感和社会舆论不足以防止反道德的行为发生时,社会关系就需要强有力的行为规则和原则予以调整。特留份制度的设立就是道德法律化的过程。 特留份制度源于古代罗马法,发展于日耳曼法。在当代社会,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继承法中都不同程度的规定了特留份制度。例如,《意大利民法典》明确指出:特留份继承人是那些由法律规定为其利益保留一部分遗产或者其他权利的人。《日本民法典》第五编第八章以专章形式明确规定了特留份制度,对特留份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扣减,放弃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等也同样规定了特留份制度。此外,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特留份这个概念,但存在类似大陆法系特留份制度的规定,例如寡妇产制度,就是指未亡之妻可享有亡夫财产三分之一的终身受益权,对寡妇产,配偶一方在生前未征得对方同意不可处分,死后亦不得以遗产方式来处分。这一制度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度,以不同的面目,不同的称谓出现,但是通过对其渊源及立法现状的考察,可以得出结论:所谓特留份制度,是指被继承人以遗嘱形式处分其遗产时,对某些特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定份额的遗产无权处分,只能处分该份额以外的财产。
二、我国法律对特留份是如何规定的 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目前并没有特留份制度,只是必留份制度。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于该条规定,普遍认为这是必留份制度的表现。该规定只对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作了条件限定,即只有同时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的继承人才能成为特留份权利人,有学者称之为双缺人。
李应波
我国有特留份制度吗,特留份该如何界定
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目前并没有特留份制度,只是必留份制度。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于该条规定,普遍认为这是必留份制度的表现。该规定只对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作了条件限定,即只有同时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的继承人才能成为特留份权利人,有学者称之为双缺人。 另一条规定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具体内容是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规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另外,《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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