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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远 法国是一个以“开放自由”理念享誉世界的国度,行为的开放,思想的自由,历来是法国民众引以自豪的资本。但是,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它最终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社会责任感和所谓道德底线。这与意识形态无关,是人们社会生活中一种普遍公认的“道德尺度”和“社会态度”。 千百年来,法国主流社会对同性恋族群一直是持排挤和打压态度,同性恋族群长久以来就是邪恶和异端的代名词,为人们所唾弃与不耻。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法国政府还不承认同性恋族群的“合理性”,同性恋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众的开明,法国同性恋族群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可。1981年,法国社会党上台不久,政府通过修改法律,废除了“同性恋罪”。1999年,社会党为同性恋和同居者问题立法,承认同性或异性同居者的合法地位,使同性恋族群在社会保险、住房、税务、医疗等方面,可以享受类似传统婚姻夫妻那样的待遇和保障,这些也都得到了很多法国人的支持。 当今法国社会,大众百姓已不再视同性恋者为洪水猛兽,舆论也不再将其看作异端邪说。同性恋族群也在维护已获得权利的同时,继续要求“立法惩处对同性恋的歧视或侮辱性言论”,争取在宪法中写入“不带任何性取向区别的平等原则”。可是,就在这“行情看涨”的情况下,同性恋族群的这一诉求好像刚出海的轮船遇上了暗礁,法国政府和民众对同性恋结婚等问题上持否定态度。 那么,法国为什么不允许同性恋结婚呢?既然同性恋族群已经获得了“类似传统婚姻夫妻那样的待遇和保障”,那去掉“类似”,向“传统婚姻夫妻”迈进,不是咫尺之遥的事情吗?如此“简单”的事情因何反倒无法向前?我个人认为,究其根本,原因有
三:
第一、是宗教信仰观难过,法国是一个信仰天主教的国家,天主教的教义,把同性恋视为“异端”,千年的宗教积习,不是一朝一夕轻而易就能推翻和重新构建的。
二是社会道德的束缚。法国社会,在开放自由理念的背后,是根植于传统道德规范之内的“有条件”的宽容,任何新事务的发展必须具备道德规范的沃土,不然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任何一个新观念的形成,都需要人们道德理念上循序渐进的认知过程。
三是大众自身利益使然,任何社会中的一个群体,每一份子在考虑集体利益之前,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以法国大众对同性恋的态度而言,假如同性恋族群的进一步诉求影响到支持者们宗教信仰的主旨,那么,对方支持你是为什么呢?同性恋族群所要求的“立法惩处不同意见者”,宪法写入“不带任何性取向区别的平等原则”等条款成功之日,可能就是大众搬起石头砸自己脚之时,这些都是大众百姓不愿看到和承认的。以上种种原因,应该算是法国同性恋族群所遇暗礁的症结所在。 仅就法国同性恋结婚问题而言,如果被支持者们首先考虑到支持者的利益,考虑到他(她)们要求是不是超过了对方信仰的承受力?是不是触及到了对方心理接受程度和道德底线?假如没有考虑到的话,那么就可能遇到适得其反的结果。就像目前法国同性恋族群所遇到了的暗礁,这些问题如何解决?是法国政府、民众和同性恋族群要仔细考虑,三思而慎行的问题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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