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娘家拆迁房跟老公有关系吗?

陈俊宇

陈俊宇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还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男方参与了娘家房产的建设或维修,或者拆迁时计算了男方人口数,则拆迁利益中可能包含男方的相关利益,如果夫妻二人分得房产,这房产中将包含男方的利益。

但该房产并不必然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也通常不会直接将拆迁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拆迁房产在没有和其他被拆迁人、被安置人签订协议进行明确的分割时,所有的拆迁利益都是共同共有,不因为产权登记于某人名下或者由某人居住使用即归该人所有,夫妻所得的房产也可能包含他人利益,他人的房产中也可能包含夫妻的利益。

法院的通常做法是要求当事人先析出拆迁中属于夫妻的财产,再在离婚案件中分割财产;

或者先处理离婚案件,待双方离婚后,再通过起诉或调解等方式,对拆迁利益进行重新分割。


二、如果娘家拆迁的房子赠与给女方,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女方个人,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娘家拆迁的房子由女方通过法定方式继承,则该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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