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4天后男方提分手并索回彩礼被质疑“白嫖”律师:如确无结婚可能女方应当返还

打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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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1月10日,话题#同居四天后分手男子要求返还彩礼#引发热议。据悉,该事件系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公开的一起彩礼纠纷案件,男方在同居时,将原本为前女友购买的70余克“三金”给付了女方,并通过支付宝向其转款10000元。但同居仅四天后,男方便向女方提出分手。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支持了男方的诉求,判决女方返还10000元并向男方返还70余克三金的同等价款。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不解,认为分手系男方提出,女方并不存在骗婚或骗取彩礼的行为,而且在同居期间也做出了相应的付出,不应将彩礼部分全数退还,“更何况,男方送出的东西都是谈恋爱期间赠与的东西,不应当偿还。”

针对这类说法,多位专业律师均向红星新闻记者解释称,本案中男女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与现今社会常见的偶尔“同居”现象并非同一概念,“本案中赠予物也确为彩礼,因双方已无缔结婚姻可能,女方就应当将其返还。”

同居四天后女方“被分手”

此前男方赠与的财物也被索还

1月9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开了一起彩礼纠纷案件。2022年7月末,王先生与李女士通过网恋平台认识,后两人互相添加微信好友。2022年7月31日,两人见面,因聊天投机,开始同居并谈婚论嫁。同居期间,王先生将原本为前女友购买的70余克三金给付李女士,并通过支付宝向其转款10000元。2022年8月3日,王先生提出分手。

分手后,两人因三金及钱财产生争执,王先生遂于2022年11月起诉李女士,称其是以结婚为目的与李女士相识,依据民俗习惯向女方赠送的三金钱财,现双方已无缔结婚姻可能,要求李女士将三金及钱财返还。对此,被告人李女士辩称,三金和现金都是与原告谈恋爱期间赠与其的东西,不应当偿还。其与原告分手是被迫的,本案不是附条件赠与,三金不算是彩礼,所以不应当返还。

魏都区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本案中,原告给付给被告的三金,属于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属于彩礼的一种,在双方分手后,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不成就时,接受赠与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另外,关于原告主张的10000元款项的返还,被告辩称该10000元已经用于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不予返还。考虑到原被告相处时间仅为4天,微信聊天中多次涉及彩礼事项,且10000元的数额较大,与三金的给付发生在同一天,可以推断出具有彩礼的性质,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不成就时,接受赠与一方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最终,魏都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李女士向原告王先生返还10000元并向原告返还70余克三金的同等价款。

该案件发布后,立即引发网络热议。不少网友认为,分手系王先生提出,李女士并不存在骗婚或骗取彩礼的行为,“更何况,王先生送出的东西都是谈恋爱期间赠与的东西,不应当偿还。”另有网友表示,李女士与王先生同居,在某些方面也存在“牺牲”,事后却被迫分手和索回赠与物,王先生有“白嫖”的嫌疑。

“本案中给付的礼金并不属于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一方所为的赠与。”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根据目前法院披露出来的已知信息,可以得知双方的聊天记录是能认定钱款与三金具有彩礼性质,即为附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未成就时,接受赠与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而对于部分网友质疑王先生“白嫖”的行为,付建律师则表示,在双方恋爱期间,不能认为一方未获得财物便是损失巨大,“如果随意变更或者取消婚约,故意欺骗对方感情,除了受到道德谴责外,女方可以从彩礼中扣除两人的共同花费。”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雷律师也表示,“前述案件中,王先生与李女士是通过网络结识并已经开始谈婚论嫁,可见双方系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这就与现今社会常见的偶尔‘同居’现象并非同一概念,所以李女士依法返还之前获赠的彩礼并不存在损失的问题。”

同类案件多发

律师称明确婚前财物性质为关键

通过检索关键词,红星新闻记者发现,近年来在同居期间产生的彩礼纠纷并不少见。

据黔东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一起案件信息显示,2020年3月,唐女士与男友吴先生订婚后,二人一同到上海打工。同居7个月后,双方因结婚事宜发生矛盾,男友吴先生提出要退婚并要求返还
6.8万元彩礼。因双方未能就返还金额达成协议,吴先生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需退还
5.6万,唐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唐女士认为,双方同居7个月之久,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不应再退还。如需退还,也应将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开支予以计算并扣除。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共同居住生活半年有余,一审法院酌情折抵彩礼
1.2万元有失公允。二审法院综合本案案情予以改判唐女士返还吴先生彩礼
3.4万元。

另据《贵州都市报》报道,张先生在与女友同居三年后分手,并要求对方退还10万元彩礼。由于小张和小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法律规定,若存在给付彩礼的事实,则小美依法应当将所收彩礼予以退还。但具体返还的金额,需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两人同居了三年多,并且在此期间有共同生活支出和消费,因此应当扣减相应的彩礼金额。据此,法院判决小美返还4000元,驳回小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梳理上述案件时,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类案件普遍存在赠与是否自愿、彩礼性质和范围如何认定、彩礼给付、接受主体的确证等共性问题。而法院在审理时,认定事实的难点也多为批量转账间关联等多种情况下,如何判定转账和财物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以及法院对于彩礼的返还和返还数额的认定等,通常会根据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对此,王雷律师表示,该地区是否存在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给付时的直接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以及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都会影响法院的判决,“在给付彩礼方面,男女双方要量力而行,给付彩礼一方要保留好支付的凭证。收取彩礼一方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或登记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应主动返还彩礼。”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男方双方在谈婚论嫁时,也要防止一方以结婚为幌子骗取彩礼。”付建律师则强调,《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然而男方婚前给付彩礼给女方是目前各地较为普遍的风俗,《民法典》也未对违反此条规定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给付彩礼之后若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利益。”

红星新闻记者罗梦婕实习生华苒君

责编任志江编辑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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