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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塞取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结婚姻索取财物。于离婚时,可就对方索取的财物一并起诉,请求返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方向对方索要了财物,但婚姻基本上自主自愿的,不属买卖婚姻。一方提出离婚时,因查明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状况,如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后不准离婚。
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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