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的申请原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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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可撤销婚姻的申请原因:
1、因胁迫结婚;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 可撤销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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