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轻度智力问题?

Xhan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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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你自己责任也很大。

寒  冰   情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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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向另一方履行告知义务;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强调婚前告知义务,既有利于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也有利于家庭和睦稳定,更加符合实际、更富于人性,体现了民法典对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肖某得知江某隐瞒婚前就患有恶性肿瘤的情况,其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的,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另一方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不撤销。选择不撤销的,婚姻效力自结婚登记之日开始。选择撤销的,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被撤销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然,该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病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超过该除斥期间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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