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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这条司法解释意味着,法律上对事实婚姻的界定,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节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构成
需满足这三条实质要件
男女双方的同居(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
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那么,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双方关系如何界定呢?如果,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婚姻登记,其效力追溯到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但是,如果双方不愿意补办婚姻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双方共同居住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而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事后又没有补办婚姻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律师提醒:认定事实婚姻存在一定时间条件,现如今距离1992已经过去二十多年,所以建议大家分清情况及时办理婚姻登记,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误区一:婚后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有
很多朋友都会认为只要是婚后取得都属于夫妻共有,这种理解非常普遍。其实,并不尽然,并不是所有婚后的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共有。《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如,貂蝉与吕布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貂蝉发生工伤,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20万元,此时貂蝉与吕布离婚。该20万元为貂蝉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各种大钻戒啊

)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貂蝉与吕布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貂蝉身为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里约奥运会夺金并获奖金100万元,因为该奖金具有人身专属性,所以为貂蝉个人所有。
误区
二:只要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即使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仍应判决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另外,即便不符合以上几点,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法院驳回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判决离婚的概率较高,无论另一方是否同意都影响不大了。但婚姻生活,既然都在一起都是缘分使然,互相包容,互相理解,才能保证婚姻的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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