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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可撤销婚姻是否具有溯及力
可撤销婚姻 具有溯及力,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民法典》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二、被撤销婚姻的财产怎样处理
被撤销婚姻的财产怎的处理方式有:
1.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认定为个人财产。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按照个人财产对待。可撤销婚姻被解除时,当事人一方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2.同居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 按份共有 处理。婚姻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份额。
3.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债权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债务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对债务互负 连带责任 。
三、可撤销婚姻的特点有哪些
可撤销婚姻有以下三个特点: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
根据《民法典》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如果被胁迫方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撤销,一旦宣告被撤销,则该婚姻自始无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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