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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承认1994年2月1日以前的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指未办理 结婚登记 ,便以夫妻名义 同居 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结合。 未按规定办理 结婚 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 离婚 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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