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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育登记取消婚姻限制的同时,也要有配套的法律法规。让婚生和非婚生孩子享有同样平等的人权的同时,也要维持婚姻的神圣性。孩子是无辜的,但对婚姻中做错事情的一方,要有惩戒措施,也要保护婚姻中没有过错一方的权益。我们再试想一个问题,如果婚姻家庭中一方C有非婚生子,同时C还有案底。因为政审过不去的原因,C在婚姻中生的孩子,在求学、就业等方面都有伴随终身的限制。然而C的非婚生孩子却没有任何的负面影响。婚生子受限,而非婚生子没事, 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配套,那就会产生伦理问题。生育登记取消婚姻限制之后,离婚率也会更高。婚姻中一方D有非婚生子,那另一方E会不会离婚?如果不离婚,那原本作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家庭财产,有一部分将作为D非婚生子的养育费用和遗产,有另外一部分将作为D非婚生子母亲的养育补偿费用。当知道D有非婚生子,E选择离婚至少还能直接分一半家庭财产,E不选择离婚失去的会更多。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配套,生育登记取消婚姻限制之后,离婚率会更高。离婚后,婚生子将面临的是不完整的家庭和削弱的经济条件、动荡的生活环境。以上种种也就是简单举例,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配套,生育登记取消婚姻限制之后,实际上遇到的问题会更加复杂和严重。说了这么多,其实目的也不是唱衰和否定四川生育登记取消婚姻限制的政策。清官难断家务事。修改之后的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光想想也是头皮发麻。但即便不修改,非婚生子也是越来越多,这个问题越早面对越好。修改之后,对非婚生子的人权保护确实大幅度提升,在制度执行层面去掉“黑户”确实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建立立刻展开调研,尽快出台配套的修法、修改规定、修改执行方法。任何政策上法律上的调整,都要明确一个核心:保护没有犯错的人,惩罚犯错的人。这样才能保障社会整体层面的稳定,提升社会整体层面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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