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存在男方借网贷)

男方利用女方的手机,偷偷借网贷17万左右,同时我们报警进行协调,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还未离婚,这些网贷的费用流向不明,没有记录证明。
人生如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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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因此,既然男方利用女方的手机偷偷借网贷,且数额达到17万,则不属于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清偿。但是如果债权人可以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不得对抗债权人,该笔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本案的棘手之处在于男方利用女方的手机借贷,债权人很可能善意地认为是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负担债务,若债权人能证明这一点则不能对抗债权人。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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