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诉讼

男方户籍是齐河,长期在济南居住,我是市中区,结婚证也是市中区办理的,我今天去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不给受理,让我去男方户籍地起诉离婚,为什么就不能在济南办理?
子非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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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因此,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如果能够证明男方在济南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济南是其经常居住地,不能证明的需要在男方户籍地法院起诉。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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