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对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

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常常遇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隐匿财产,将出资购买的商品房所有权落在尚无经济收入子女名下。请问:法院能否对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
太可爱.

太可爱.

如果被执行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 号)第20条规定的财产混同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将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隐匿财产等目的将其出资购买的商品房所有权落在尚无经济收入子女名下的涉案房产按财产混同处理,并裁定追加子女为被执行人,查封涉案房屋。所谓财产混同,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与他人的财产混合,从而模糊其作为产权人的属性,使承担债务的财产形式减少,避免该财产被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在欠债期间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尚无经济收入的子女名下,明显属于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将涉案房产按财产混同处理,并追加子女为被执行人具有合理性,而且能够依法有效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且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上一篇:咨询妇女子女的分红权利

下一篇: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获取法律顾问解读

无忧婚律网·服务范围

无忧婚律网提供多元的婚姻法律服务,覆盖婚姻问题的方方面面
微信客服号
无忧婚律网微信客服号

微信扫描加好友

返回顶部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