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家中有一老人,78岁,膝下有一女儿(已嫁人,45岁),五年前,老人怕过世后过户房产有困难。提前将自己名下房产一套(100平米)赠与女儿,履行完过户手续,女儿及女婿不尽赡养老人义务,目前老人住在养老院,房子现在能否要回?
葛徐明

葛徐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您好,根据您所述,如果老人是将房产直接赠与给子女并办理了过户。则根据《民法典》第658的规定,因房屋已经办理过户了,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则因赠与房屋已经完成,无法要求返还。若老人在赠与房屋是明确约定以赡养为条件,双方有明确的遗赠抚养协议约定,则对方不履行赡养义务,则可以要求解除协议,返还房产。根据您所述,若无法要求撤销赠与,无法讨回房屋。则可以另行通过法院起诉要求其子女承担法定赡养义务,以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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