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和婚姻法冲突,那个优先适用?

公公从公公爹处(2017去世)处继承了一份遗产,因公公2015年去世,现由丈夫代为继承,丈夫2018年去世,婆婆还在,我们夫妇共生育三个孩子,这份遗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 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夫妻,子女,父母均分。根据婚姻法,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得到的遗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占50%,其他的才算为丈夫的遗产,由妻子,子女父母均分。按那个进行继承?
A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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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您所述的情况,因您的公公先于其父亲过世,故公公的父亲过世时由您的丈夫代位继承其遗产份额。您的丈夫在继承开始后、并没有表示放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故您丈夫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了他的合法继承人,即转移给了母亲、配偶和子女。此处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转继承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因而不应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视为其同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也不应先行分割其中的50%。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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