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争取抚养权

夫妻感情不和,男方整天无所事事脾气暴躁,现怀孕身孕8个月和一个一岁八个月的女儿,女儿从出生就一直是我在带,婆婆也从来没有帮我照看过(本来老二是不打算要的可男方母亲不同意,她觉得是男孩)现在更是一天吵到晚流产也做不了了,我想问老二出世老大刚好两岁,我要怎样做才能争取到老大的抚养权
刘长萍

刘长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子女2周岁以上的情况 子女在2周岁以上的,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2、争取方法: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取,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综上,如果你们协商不成而诉至法院的话,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但是,如果你生育老二的话,老大的抚养权不一定能判给你。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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