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访子女的相关问题

我是子女,父母于2013年离婚,我由父方抚养,现已成年。母方一直以来想要与我建立沟通和联系,在我未成年时父方没有阻拦,但现我不愿与母方保持联系。请问我有这个义务去保持联系吗,若有该如何做才能没有。若因我不愿保持联系,母方以在网络上散播信息等方式诋毁我形象,该如何追责。
梅茜

梅茜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故,您对您母亲有赡养的义务,这赡养义务不仅包括金钱上的给付,还包括日常探望。如果您对您母亲尽到赡养义务,相信她不会在网络上诋毁你的,建议尽量协商解决。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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