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继承财产问题

我外公外婆去世之后留有10万元现金和一处房产,儿女共四人,三个女儿是亲生的,一个儿子是过继的。二老先后去世,老人生前的现金一直由大女儿保管。分割房屋时三女儿以大女儿不公布钱款明细为由拒绝签字,导致房产无法出售,无法进行分割。现三女儿向法院起诉大女儿和二女儿(没有包括过继的儿子,三女儿一直主张不分给他)要求尽快分割现金遗产,但是由于三女儿的外孙户口落在我外公外婆的房子住址上 为了孩子念书学籍需要就不同意将该房产进行出售分割,三女儿本身也拿不出钱购买该房产。 现下该如何应诉才能达成将现金和房产同时分割的结果。大女儿和二女儿以及儿子是否可以反诉三女儿阻碍财产分割,可否申请少给或者不给三女儿分割财产,应该如何准备材料。
袁权

袁权

儿女四人应当享有平等继承权,三女儿虽然阻碍分割房产,但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未尽抚养义务等情形,一般不会判决少分遗产。建议可以调解协商,如果三女儿孩子确有上学需求,变卖房产可能不是分配遗产的最佳方案,是否可以考虑房屋所有权暂时分给三女儿,将房屋估值,其他儿女应占的份额所对应的价值由其支付,以法院判决的形式认定你们协商的结果,三女儿对此就负担着强制执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到时法院可以拍卖该房产,到时可以分割该房产价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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