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问题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问题

您好,请问我们婚前男方通过多方借款付了首付35万,其中我出了2万,婚后我用所有礼金和其共同还了首付借的钱,贷款部分虽然是男方在还,但是男方收入出了贷款后几乎没有余额,宝宝从出生到现在1岁1个月的所有开支都是我,还有生活中的生活费,请问这样离婚的话房产部分怎么分割呢?然后离婚宝宝跟着我的话可以要求男方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吗,如果不能可以要求其写借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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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可以就财产分割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财产分割。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除非双方对房屋的归属进行了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房屋归属,进行分割。若婚前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双方可以就房屋归属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二、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协商约定由男方一次性付清;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因为不是借款关系,故即使写了法院可能也不会支持,不过可以签订协议和写欠条。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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