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送养子女是否有权利继承生父母遗产(未尽到赡养义务)

爸爸先与奶奶去世,后奶奶也离世,(爷爷在爸爸还未成年之前就已离世),房子是爸爸的名字,没做公证和遗嘱,按法律来说房子中有部分属于奶奶的份额,奶奶共生有5个子女,其中两个小儿子在未满一岁和三岁时就被送人,(1965年同年送人,没有办理任何送养手续,但属于民间事实送,两人的姓都已经更改随养父母)。我们与两个叔叔只是以朋友关系一样有联系,奶奶在世时两个叔叔都没有提供赡养费或为奶奶做事,奶奶生病住院期间和出殡两位叔叔都没有承担任何费用,奶奶也未立任何遗嘱。现在问题是被送走的两个叔叔是否有继承奶奶遗产的权利,被送走的两个叔叔都有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他们都没有尽到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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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养子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您叔叔们并未对生父母进行较多扶养,不能继承其遗产。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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