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补办领养手续问题

当事人目前60多岁,在农村生活,无固定收入,无婚姻史。其名下有一女儿,已有30岁,但女儿是90年代领养,无正规领养手续,小孩跟当事人在一个户口本上。现因经济困难,想申请独生子女补助,但因申请独生子女补助需要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又需要领养证,其领养证缺乏,导致无法享受。请问这种情况有什么补救措施吗?或者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_^阿华姐^_^香串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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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关于收养的法律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需要被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且未成年的,可以被收养。 其次,需要收养人也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因此,需要你自行对照上述条件,是否具备收养人资格。 最后,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履行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第一千零五条的规定,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对于没有户口、没有身份证明的被收养人,可以先通过民政部门进行公告,公告后依法建立收养关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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