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协议离婚,女方不用出孩子抚养费?

当初与女方协议离婚,约定了女方不用出抚养费,但是现在女方对孩子不闻不问,随着物价上涨,开销增大,我的经济能力下降,抚养孩子有点力不从心,我现在是否可以代替孩子向女方索要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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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欢迎关注中国法网。根据您所表达的需求,我们为您提供如下信息: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理由而免除。《婚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在离婚后,无论父母一方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该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离婚协议作为父母双方自愿达成的对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定,属于离婚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但协议双方只能对父母双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约定,无权在协议中剥夺或限制他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建议您先与女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您可以以孩子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依法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网平台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12348中国法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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