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改姓问题

女儿的父亲从我怀孕后一直对我和还在不闻不问,从未见过,也未承担过父亲的任何责任,当时小孩出生时,由于我昏迷,家里人随便起个名字,医院护士说可以改的,就跟父亲姓,但是当我们出院后,派出所和医院出生证都说不能改姓,既然取了不能改,为什么一出生必须要我们登记名字,为什么对一个不负任何责任的人,要保护他还是的冠名权?
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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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以及《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个人认为,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父母作为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都有申请更改姓名的权利,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的,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因此,如果您对公安机关不予改名的决定不服的,您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责。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实务中,对于给孩子更改包括姓氏在内的姓名的,需要孩子的父母双方同意并共同到公安机关办理。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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