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育的母亲想要孩子的抚养权

我生于1998年,今年23岁,本应灿烂美好的年纪,我却未婚生育有了一个现在已经三岁的宝宝,是个男孩子。在拥有孩子的这三四年,我一直带着宝宝在孩子父亲的老家(甘肃天水)生活。在孩子八个月的时候,由于他们家条件不好,我去了麦积区打了几个月的工。想着孩子上幼儿园我能顾上,后来我就去了村里的幼儿园做保育员。由于我有想法,能吃苦,园长培养我带班,就这样我带了一届毕业班(学前班),带了一届毕业班后,园长便把我提携为保教主任。保教主任做了半学期,便是现在-我带着孩子偷偷来到了我的家长(湖南怀化)。孩子的户口已经上到了甘肃天水,但是我真的很想拿到孩子的抚养权,我该怎么办?
志同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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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而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第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第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第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三)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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