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离婚,女方要平分共有财产

男女双方自由恋爱,于2019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男方于2020年1月2日出国务工,女方留在国内,男方2022年7月2号回国,分居期间夫妻感情破裂,性格不合,双方同意离婚,女方要求平分男方自婚姻登记后的劳动所得,男方不同意,请问女方要求是否满足法律支撑?备注(女方近2年未工作,男方一直在工作,男方婚前有财产,双方无子女,无金钱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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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男方在结婚后取得的工资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时,如无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应当平分。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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