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才发现男方婚内出轨

1.我们已经于21年11月1号离婚,但是22年大年初四,我才知道了我们还没离婚时,他已经和别人确认了恋爱关系。2.是他的“女朋友”主动联系我的微信的,但是言语之间,我并未知道,他们何时在一起的。3.我是通过21年男方改动的微信账号时间来大概确定他们是在我们还没离婚的时候就应该已经在一起了。因为我看到男方微信号改了才知道原来微信号一年可以还一次,然后我也改了,我的微信号应该是21年6月20几号改的,而他是21年6月6号我和第一次提出离婚的。他的微信号后缀改了1991zl,我一直不知道这个zl是什么意思,但是昨天那个女人加我的时候,我看到她收款名字是(*莉),所以我试了周字,得到了女人的名字周莉。4.我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他们是在婚内出轨的,因为这个女人是在离婚2个月后才联系我的,如果我起诉男方,法院能不能查到他们的聊天记录等证据?5.协议离婚书签订了。孩子入小学之前跟随女方生活,上学以后由男方抚养,女方付生活费,户口跟随男方。如果私自牵走孩子户口,女的赔偿男3万。请问一下,像我这样的情况,能否争取孩子实际的抚养权和孩子户口跟随我女方。并要求他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能不能争取一些金额赔偿?我想要一份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者类似什么具有法律效益的纸质文件,证明男方婚内出轨?这份文件是我要给自己一个交代。
知足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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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双承认存在同居事实,否则您现有的证据难以证明男方婚内与他人同居,法院判决不是证明男方婚内出轨的证据,除非您有明确的证据,法院会判决对方向您支付损害赔偿。如果您双方签订抚养协议后想变更,可以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您可以到法院起诉,能否支持,需要法院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判定。如法院支持孩子抚养权归您,则男方需要向您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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