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关于捏造虚假债务

第一次起诉离婚,法官询问夫妻双方有无共同债务,当时庭上原被告均回复没有共同债务。分居两年后,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捏造虚假事实,领证后,举借债务用于筹备婚礼等事宜,提供虚假证据,该债务能否成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是否采信?
身不由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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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故,你需要审查对方提供的证据三性,通过证据的真实性、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提出质证意见,最后由法院依法认定。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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