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了一个孩子,自身的独生子(女)还能享受独生子女的待遇吗?

1999年我出于同情或为国为社会分忧的心态收养了一个弃婴,其实我家境并不是很好,在部队工作了13年,军转干分到税务局工作,后来退休他说我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待遇,我觉得有点委屈,事实上我只生了一个呀?为什么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待遇了?难道我这些年花了那么多人力物力财力,为国家为社会分忧还错了吗?请予以回复!谢谢!
本座记性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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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就您所陈述的情况,虽双方之间系收养关系,但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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