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以后做人流双方抚养费

我今年17岁,和男性发生关系发现怀孕,我想人流,我找男方要部分补偿费,他不给予理会而且没有任何消息
辞 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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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种情况下,因女方流产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原则上由双方各分担一半。如果因为流产导致女方以后不能生育或有较大可能性不能生育的,则男方需要另行向女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数额大小因案情而定。从司法实务来看,女方流产,男方要承担哪些费用,根据男方是否有主观过错来区分更为合理,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一、男方主观上无过错的。男方双方自愿同居,怀孕是双方的共同行为,怀孕后女方自主选择流产或因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男方主观上没有过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予支持。二、男方主观上有过错的。双方同居,女方怀孕流产,男方主观上有过错导致的。例如男方在已婚的情况下,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恋爱为名欺骗女方同居,女方怀孕流产;还有,同居期间男方殴打女方,导致女方流产等等。这些情形都属于男方主观上有严重的过错,属于侵权行为,男方需要承担女方因流产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另外还要因此对女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大小,主要考虑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例如,男方以欺骗的方式与女方同居,无论女方是否怀孕流产,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导致女方怀孕流产的,或者因流产导致以后可能无法生育的,这种侵权的后果严重,在赔偿金额上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三、男、女双方存在混合过错。即双方主观上均有无错,例如,女方明知道男方已婚,而仍然选择与男方同居,在此期间怀孕流产。这种情况下,对于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的承担,应当减轻男方承担的比例,至于经济补偿或精神损害赔偿,则要根据案情的具体事实来确定是否支付,例如殴打导致女方流产的,一般情况下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明知男方已婚而同居流产的,这是双方行为,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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