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公抗美援朝二等军残,1997年去世,其子女是否还能享受国家政策待遇

外公抗美援朝二等军残乙级,1997年去世,政府给了900多块钱,其子女是否还能享受国家政策待遇
时光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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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该条例第十六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军属优抚范围:军人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军人供养的未成年兄弟姐妹。具体优扶政策也可以询问当地民政部门。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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