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和渣男解除婚姻关系

我与现在的丈夫于2017年11月在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8年5月出生一子(男孩),2018年6月28日离开住处去往内地(离开时他告诉我他因工作调动要去往内地),(在此之前他在库尔勒市机关管理局上班,于2018年6月8日私自递交了辞职信,私自卖了他名下所属的房产,这些都是他走后我去他单位了解到的)至2021年11月未与家里联系过,在此期间我经过多方打听找到其联系电话,多次电话沟通此人表示现在在西安,(问他在西安哪里也不肯讲),不愿意离婚也不管孩子生活,打电话一说到孩子生活费用他就回避。每天花天酒地,说话不醉装醉。至今我们已分居三年半,我想咨询一下贵平台这样的婚姻应该怎么解除
悄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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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愿意离婚,另外一方可以提起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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