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纠纷

李某、张某2015年5月结婚,2018年7月离婚,双方育有一女,法院判决归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今年双方婚生子有一笔较大的教育费开支,为此张某要求李某共同分担此费用,李某以每月支付抚养费予以 拒绝,请问李某是否应当和张某共同分担此笔费用?
酒自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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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欢迎关注婚律网。根据您的描述,我们给予建议如下: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根据案情,现张某以孩子上学为由要求李某增加抚养费请求合法合理。但是原来的抚养费中已经包含了教育费,张某现提出来必须有确实增加教育费的事实,证明原来定的抚养费少的事实。其次还得看李某的实际收入情况,是否有能力支付。婚律网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给出以上建议,若要采取行动,建议您与专家面谈后再做决定。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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