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我老公没办结婚证一起生活十八年咨询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权

我同我老公一起生活18年。没有办理结婚证。一起生了三个小孩。17.12.10岁从当初给他片无寸瓦,还欠三万多欠款的情况下。到今天经过俩人共同打拼修一栋两层楼房,两栋一层房屋,小车一俩,大女儿彩礼32万,还抚养了他前婚两儿子7.9岁现己结婚成家了,期间我多次提出办结婚证都遭拒绝,由于孩子太小,就放弃了坚持,但现在他持孩子们大了条件好些了,又拿着大女儿的彩礼32包括自己存的共有40万左右。还拒绝与我办结婚证,还在外同别的女人聊暧昧,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我要求解除这种同居关系法院该如何判定,财产及孩子的抚养权呢
小何

小何

一、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的内容:  1、同居关系的解除;  2、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  3、子女的抚养。  二、处理原则:  1、一般情况下,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如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3、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发生争议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5、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6、子女抚养的处理同离婚纠纷。  三、调整上述问题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㈠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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