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理事会以:已出嫁女子和已经满30岁未婚女子不能享受集体土地赔偿款

2020年6月11日,峰子岭理事会发通知,就分配峰子岭集体款,每人25,000元,增加的三条特殊问题要特殊处理的问题,其中第3条:有村民反映30岁或30岁以上的所谓“老女”未结婚的,想要本次待遇的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一致,通过后方能享受本次待遇。2020年6月26日晚召开的全村户主大会,就峰子岭分配集体款方案的会议,其中方案中的第9条:凡是本村女子在2020年6月20日至满30岁或30岁以上的,不能享受本次待遇。且本人提供的视频里,代表成员提到30岁不结婚必有原因,30岁不拍拖就不正常,几次提到的问题中都带有歧视女性的行为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7条明确规定,“在审理因土地赔偿分配方案实施差别待遇,侵害当事人利益引发的负纠纷案件中,要依法充分保护农村集体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利益。”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和文件精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土地赔偿费的受益主体也只能是农民集体,只要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就应具有相应的分配权,对妇女、儿童等特定人群实施差别对待不符合规定。故我方要求村委理事会支付集体土地征用的补偿费,合计5万元,有法有据,应予支持。
奋斗小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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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您认为村委理事该行为剥夺了女士在农村集体组织中应当享受的待遇,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您可以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最终结果以审理为准。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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