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变更

我1985年生,女。2005年与我丈夫结婚,2007年生育儿子,但我们双方并没有感情基础,是通过父母包办婚姻在父母的劝说下同意于我丈夫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我们与2010年5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我丈夫抚养,抚养费均由我丈夫承担,但因孩子逐渐长大,丈夫发觉孩子与自己长相差异较大,变去做了亲自鉴定,结果为我儿子与我丈夫无血缘关系,我丈夫现将我起诉至法院,要求在他抚养期间孩子的抚养费,及他的精神损失费,他为孩子缴纳保险费用,并要求我将孩子抚养。但因我经济困难无法承担12年的所有费用,只能够给予我丈夫1-2万左右的费用。我现在应该怎么做?已经开过一次庭,但没有调解成功。
尘埃

尘埃

由于您儿子与前夫没有血缘关系,你前夫没有抚养义务,是可以向您主张要回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您如果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维护您的权益,是否符合援助条件,需要根据你的经济状况等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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