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内容对女方是否有不利之处?

问题:律师您好,麻烦帮忙过目以下婚前协议的内容,是否有侵害、损害、对女方不利的地方?是否有与法律不符的地方?如有,建议如何修改?协议内容:男女双方即将办理结婚登记,为明确双方婚前婚后个人财产的范围和归属,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在婚前作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确认和约定1、双方婚前名下各自的财产,无论双方在订立本协议后是否结婚,均归各自所有。2、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1)房屋(2)汽车3、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1)房屋(2)汽车4、婚前个人财产的处置权(1)男女双方完全享有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对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如何使用、处置(包括投资、出租、转让、赠与他人等)该财产完全由所有人独自行使,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2)男女双方对各自所有财产进行处置(包括投资、出租、转让、赠与他人等)所产生的收益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所有财产所产生的增值、孳息均归各自所有。5、以上男女各自的婚前个人财产无论将来发生何种形态变化,均归原所有权人所有,为其个人财产,除非所有权人赠与另一方,认可其为双方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 第二条 婚后财产的约定1、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如遇财产受赠或遗产继承,夫妻一方继承取得的财产和个人所得受赠归个人所有。2、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用于投资的,收益归双方共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进行投资的,收益归投资方一方个人所有。3、婚前婚后,双方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条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说明的其他财产的归属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约定。 第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安静的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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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来,合同内容如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话,也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对婚姻期间夫妻的收入未作规定,依然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个人财产收益个人享有,对收入较高一方更有利。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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