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方长期不让探望子女。申请变更扶养权

本人于去年7月份协议离婚,离婚后带儿子生活,另外有一个女儿随其母亲生女孩扶养权在女方那里,因为女方有乙肝大三阳,对扶养孩子不利,协议中写明女孩户口不转出男方,如女方再婚则自动放弃扶养权,女方再询问律师后以扶养权在女方放弃扶养侵犯其婚姻为由于去年12月底禁止本人接送,后后又以其父身体不好禁止探望。协商不了,只好起诉变更扶养权,现阶段只能证明其为乙肝携带者,但其家庭中另有其他人患有乙肝小三阳,我是真的想见我的女儿了,但是律师告诉我把握并不大我该怎么办
你可以替代任何人,别人不能替代你

你可以替代任何人,别人不能替代你

实务中,本案女方虽然为乙肝携带者,以及其家庭中另有其他人患有乙肝小三阳,但在没有证据证明女方及其爱人病情严重且具有较强传染性的情况下,不能剥夺女方抚养子女的权利。因此,仅凭上述乙肝的证据恐难以让法院支持您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诉求。建议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搜集好相关证据,以便法院支持您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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