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问题

离婚协议中明确写明孩子由男方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孩子未成年,现在男方向女方主张抚养费?是否成立,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支付的时长和具体金额参考依据是什么?
自由行走的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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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所规定的抚养义务即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是带有人身性质的义务,所以不能用协议来排除,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该条解释与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以及第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已相违背,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由一方全部负担的约定已经排除了子女的法律规定的权利,既侵犯了子女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义务必须履行的法治原则,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本案虽然离婚协议中明确写明了孩子由男方抚养并承担抚养费,但男方仍然可以以未成年孩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女方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如果双方对此不能重新达成协议的,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10条的规定,男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法院可以判决女方履行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同时,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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